《字彙補.水部》。
(一)
「」為「治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水部》:「:水出東萊曲城陽丘山,南入海。從水台聲。」《玉篇.水部》:「治:除之、除既二切。又脩治也。出城陽縣曲山。」其異體或作「」,見《隸辨.去聲.至韻》引〈堯廟碑〉:「。」《字彙補.水部》:「:與治同。〈漢靈臺碑〉:復黃屋。」蓋隸書「厶」形與「口」形可以互作。據此,「」為「治」之異體,可從。
(二)
=>「沼」之異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