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玉篇.乙部.字》。
「」為「亂」之異體。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乙部》云:「,治也。從乙。乙,治之也。」字本從「」(ㄠ),楷寫應作「」,自《玉篇.乙部》書作「」,將從「」訛變為「」,《干祿字書.去聲》且以為正體,並云:「乱、,上俗下正。」此遂以「」為楷書正體。嗣又變「」上半之短橫為點作「」,於是今楷乃全寫成「亂」。今「亂」行而「」亦成為異體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