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「 」為「亂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 部》:「 ,治也,ㄠ字相亂, 治之也。讀若亂同。一曰理也。 ,古文 。」《康熙字典.爪部》收有「 」字云:「《字彙補》:與亂同。〈亢倉子〉:共工稱 矣。」《中文大辭典.爪部》、《漢語大字典.爪部》並同。今查《字彙補.爪部》作「 」,不作「 」。按《說文解字. 部》「 」字,楷寫作「 」,無論《字彙補》之作「 」抑作「 」,應皆是「 」之訛變。「亂」字《金文編.卷一四》引〈召伯簋〉作「 」,《漢隸字源.去聲.換韻》引〈景君銘〉作「 」,云:「即亂字省文。」《玉篇.乙部》「亂」字下云:「理也,寇也。或作 。」然則「 」為「亂」之異體,「 」為「 」之訛變,其為「亂」之異體亦可知矣。 又「 」已收為罕用字,而「 」又為「 」之訛變,是亦可為「 」之異體。 (二) =>「 」之異體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