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亂」之異體。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乙部》:「 ,治也。從乙、 。乙,治之也。」而 字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 部》云:「 ,治也。ㄠ子相亂, ,治之也。」段注云:「ㄠ子謂 。亂當作爭,謂 也。 音扃,介也。彼此分介則爭。」是「亂」字中本從 (ㄠ),今楷書正體作「亂」,「ㄠ」寫作「 」,應是俗寫,《字鑑.去聲.換韻》「 」字下云:「俗作 、乱。」《字學三正.體製上.俗書簡畫者》亦云:「 ,俗作 。」按「 」乃承篆文而來,本是正字,「亂」為俗寫,分楷書約定成俗,將「亂」視為正字,故「 」遂為異體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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